如何看待联合国181号决议在未经巴勒斯坦原住民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划分领土?这在法理上是否具有正当性?
最近在关注巴以冲突的历史根源,很多人习惯将冲突的责任归咎于阿拉伯国家当年拒绝了1947年的联合国181号分治决议。 但我有一个困惑:从现代法理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来看,当时的联合国在占人口多数的巴勒斯坦原住民未参与决策、也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,擅自将这片土地的大部分划给外来移民建立国家,这是否违背了最基本的“程序正义”和“民族自决权”? 这就好比几个人开会,没经过房主同意就把房子的一半产权判给了邻居。这种“慷他人之慨”的决议,本质上是否就是一种强权政治下的“合法抢劫”?大家怎么看这份充满争议的决议对后世的影响? PS:希望大家聚焦于181号决议本身的法理探讨,尽量避免用远古历史或后续的军事冲突来模糊焦点,感谢配合。 对于执着用原住民定义来曲解该问题的杠精们:出门右拐不送。